2)第四十五章 我们中出了一个叛徒_胜诉才是正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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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住让人仔细去分析猜测,越深入思考就越觉得这并非不可能。

  犹太人保障同盟这种不安定组织早就受到政府的监控,往里安插“鼹鼠”也是纽约警察局常见的做法。

  爱德华的外公米兹拉西拉比身边也曾经出现过“鼹鼠”,不过很快就被发现。

  然后这家伙行走在某条小巷子的时候被人套上一只面粉口袋,狠狠揍了一顿,然后趁着夜色被扔到警察局门口,从此天下太平。

  至于那个家伙为什么会暴露,道理倒也简单。

  那个“鼹鼠”是个警察,米利坚的警察有种兄弟会似的规矩,身上往往有各种胡里花哨的只有他们自己才明白具体含义的纹身,这点倒是和俄国的囚犯们相似。

  而一个正统的犹太教徒是绝对不会接受纹身的。

  这说明纽约的警察系统中并没有太多适合当卧底的犹太人,这样也可以反推出警方可能更倾向于从犹太组织中招募培育。

  “妈的,难怪啊,检方从头到尾都没有试图达成庭外和解的意愿,一次都没有。我还说所罗门这回怎么脑子不开窍了。原来毛病出在这儿啊。”爱德华终于想明白了。

  米国司法非常喜欢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,被告认罪,检方降低罪名,法官乐得放松,也能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。

  通常不管案子大小如何,检方都会试图通过厅外和解来获取更多利益,比如让被告当当污点证人或者追回更多赃款啥的,这比在法庭硬碰硬来的更加实惠。

  米国检察官有个指标叫定罪率,顾名思义,这是考核检察官能力的重要指标,被法庭判决有罪的案件/此检察官参与上诉的所有案件,比值越高说明此检察官效率越高。

  由此就更加助长了庭外和解的风气,上法庭要判10年,庭外和解判5年,都在检察官的记录里都是“有罪”,不会影响定罪率,但反过来可以节约极其巨大的时间和资源,然后可以用来去调查起诉更多。

  如此,只要智力正常的,都会尽可能选择庭外和解而不是上法庭,正常情况下,米国案件中90%是会庭外和解。

  律师对此也挺喜欢,毕竟帮着被告把刑期减少,那也对的起律师费了,大家省点事情,不是很好么?

  但这次,显然不一样。

  如果从被告中有叛徒的角度去考虑,那么之前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。

  打个比方:

  假设谢尔顿是告密者,那么他可以供出所有的犯罪事实以及辩护策略,对所罗门而言这比单独或者集体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所能获取的更多,自然没必要多此一举。

  因为

  若是单独和谢尔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,反而会引发其他两个被告的猜疑,让他们在法庭上联手对外,这是法官和检察官都不愿意看到的。

  如果同时和三个人都达成协议以迷惑其他两个被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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